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彭雅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韩某
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8324550M。
法定代表人:徐启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雅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韩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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