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8324550W。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雅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蓉,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7元,由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向明
书记员:余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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