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8324550W,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4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雅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泽华
书记员:周院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