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8324550W。
法定代表人:徐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雅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易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书记员: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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