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田伟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韩陈
原告宜昌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程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伟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韩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严峻
书记员:胡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