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龙舟路1号。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60687983M。
法定代表人:徐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原告宜昌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与被告向某某、韩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宜昌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以被告向某某、韩某某已交纳了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宜昌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昌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宜昌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将
书记员: 胡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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