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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某某、刘非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程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刘非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弘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方某某、刘非洲向弘某物业公司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8185.9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4739.13元(自2015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合计22925.04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29日,宜昌弘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弘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弘某物业公司对香山福久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4年6月3日,方某某、刘非洲与弘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1.8元收取物业管理费;协议签订当日内,方某某、刘非洲向弘某物业公司一次性缴纳首次12个月物业管理综合费,次年及后续物业管理费到期时方某某、刘非洲须准时向弘某物业公司交纳,可提前预交;方某某、刘非洲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弘某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方某某、刘非洲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方某某、刘非洲系香山福久源小区16-10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37.81平方米)的所有权人。其入住后仅向弘某物业公司缴纳部分物业服务费,现尚欠物业服务费8185.91元。弘某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弘某物业公司认为,方某某、刘非洲作为香山福久源小区业主,应当依约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合同义务,逾期付款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方某某、刘非洲未到庭亦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方某某、刘非洲系香山福久源小区16-10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37.81平方米)的所有权人。2017年4月12日,宜昌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宜昌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6月3日,弘某物业公司(乙方)与方某某(甲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委托弘某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1.8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甲方缴纳费用时间:本协议签订后当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缴纳首次12个月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次年即后续物业服务费到期时甲方须准时向乙方交纳,可提前预交。该合同约定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因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方某某、刘非洲入住了该小区,交纳了部分物业服务费,自2015年4月1日后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方某某、刘非洲尚欠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185.91元(137.81㎡×1.8元/㎡/月×33个月)。
原告宜昌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方某某、刘非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伟到庭参加诉讼。方某某、刘非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弘某物业公司与方某某、刘非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应严格履行。方某某、刘非洲作为该小区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后,应当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8185.91元。方某某、刘非洲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显属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但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给弘某物业公司造成的应为利息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付为宜,具体分段计算为:1.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物业服务费2976.7元(137.81㎡×1.8元/㎡/月×12个月),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的违约金为607元;2.2016年4月2日至2017年4月1日的物业服务费2976.7元(137.81㎡×1.8元/㎡/月×12个月),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的违约金为369元;3.2017年4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232.5元(137.81㎡×1.8元/㎡/月×9个月),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的违约金为95元。综上,截止到2017年10月19日的违约金合计1071元(607元+369元+95元)。方某某、刘非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某、刘非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8185.91元,截止到2017年10月19日的违约金1071元,合计9256.91元;二、驳回原告宜昌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方某某、刘非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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