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
熊华(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宜昌海某某咖啡有限公司
周效庶
公司员工
原告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9号。
负责人王宜峰,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华,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海某某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效庶,
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宜昌海某某咖啡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5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书记员: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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