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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开发区宝业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开发区宝业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L1363810-2。
经营者阳斌,男,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姜成柱,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晓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路28号锦屏大厦9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526528-8。
法定代表人陈于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开发区宝业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开发区宝业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以欲与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开发区宝业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开发区宝业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45元,由原告宜昌开发区宝业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长  金素芳 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 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

书记员:向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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