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建宜担保有限公司
宋卫国
袁仲理
彭劲松
梁某
黄先才
原告宜昌建宜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
被告彭劲松,男,生于1980年4与20日,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梁某,女,生于1990年11月20日,汉族。
被告黄先才,男,生于1956年12月6日,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建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劲松、梁某、黄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供邓建平位于西陵常刘路25号(宜市房权证号为02xxx98)房屋一幢作为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邓建平位于西陵常刘路25号(宜市房权证号为02xxx98)房屋一幢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邓建平位于西陵常刘路25号(宜市房权证号为02xxx98)房屋一幢予以查封。
审判长:陈官权
书记员:周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