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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望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望某某

原告宜昌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宜昌市汉宜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76067151-X。
法定代表人胡艳昌,系该驾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诉被告望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宜昌市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宜昌市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

审判长:郑新华

书记员:向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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