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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阳某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格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天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阳某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
四川格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天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屈名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熊希(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原告宜昌市阳某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桃花岭13号警苑小区5-121。
法定代表人李开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格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长寿路2号附13。
法定代表人杨洪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天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繁雄大道西段399号。
法定代表人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名胜、熊希,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广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阳某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格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天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阳某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阳某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阳某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阳某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阳某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阳某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阳某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高云环
审判员:娄晓春
审判员:揭志君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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