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鑫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坝桥头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昌市鑫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特别授权。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现住同前。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娟,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黎湾区。被告:黎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现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王芬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宜昌市鑫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章某某、黎剑、王芬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宜昌市鑫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鑫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计766元,由原告宜昌市鑫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雄心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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