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鑫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宜昌江南汇龙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市鑫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和村。
法定代表人洪汉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江南汇龙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闵祖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鑫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江南汇龙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鑫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昌江南汇龙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鑫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鑫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宜昌市鑫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鑫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鑫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宜昌市鑫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望胜
书记员:向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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