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鑫磊物流有限公司
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
张某
宜昌合志大件起重有限公司
刘继炎(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夏勇特别授权代理
田某某
原告宜昌市鑫磊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
被告宜昌合志大件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合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炎,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夏勇。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田某某,自由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鑫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宜昌合志大件起重有限公司、田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鑫磊物流有限公司基于相关因素的考虑,自愿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宜昌合志大件起重有限公司、田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鑫磊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鑫磊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原告宜昌市鑫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鑫磊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鑫磊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原告宜昌市鑫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莉
审判员:冯昊
审判员:谭红菊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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