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420500000074228,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22号新世纪广场B-738室。
法定代表人:吴常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宜昌春华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5453039E,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49号。
法定代表人:覃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超人公司)诉被告宜昌春华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春华俊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被告春华俊源公司提起反诉,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春华俊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宜昌春华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 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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