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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春华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420500000074228,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22号新世纪广场B-738室。
法定代表人:吴常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宜昌春华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5453039E,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49号。
法定代表人:覃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超人公司)诉被告宜昌春华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春华俊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被告春华俊源公司提起反诉,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春华俊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宜昌春华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 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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