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耿璟(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
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22号新世纪广场B-738室。
法定代表人:吴常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璟,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大连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于人民币1250000元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用其所有的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25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所有权人为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25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所有权人为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房屋。
审判长:刘青春
审判员:易礼平
审判员:邹卫东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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