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市贵程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8214869L。
法定代表人:何传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艳,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宜昌市贵程泡塑有限公司诉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市贵程泡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4047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贵程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曾某某的银行存款74047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以本院查控系统所能查询到的情况和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 严雪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