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罗某玥
王永生
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玥。
被告:王永生。
被告: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环城南路(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某玥、王永生、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487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某玥、王永生、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487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审判员:易礼平
审判员:王加明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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