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某某、王永生、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王永生
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某。
被告:王永生。
被告: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环城南路(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某某、王永生、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487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某某、王永生、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487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审判员:易礼平
审判员:王加明

书记员:屈笑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