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程某
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刘小明
申请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7号,组织机构代码:05811233-9。
法定代表人:李晓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何家坪村八组,组织机构代码:78817324-8。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刘小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程某、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刘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未清偿,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65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审判长: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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