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7号,组织机构代码:05811233-9。
法定代表人李晓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田义学,男,汉族,1955年7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何家坪村八组,组织机构代码:78817324-8。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刘小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田义学、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刘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未清偿,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65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田义学、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刘小明名下财产在65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