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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420500000156908,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叶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788173248B,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龙舟坪镇何家坪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陈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沙洋县。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股东。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小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源小贷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简称清江古城公司)、刘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财源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伟、被告清江古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亮及委托代理人纪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被告刘小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1月9日,被告张某某与原告财源小贷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GRJK002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张某某向财源小贷公司借款50万元,年利率22.4%,借款时间为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采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2015年1月13日财源小贷公司从其湖北银行宜昌东山支行11×××22账户向张某某的湖北银行长阳支行11×××37账户转账付款50万元。
二、2015年1月9日,被告清江古城公司与原告财源小贷公司签订编号为“保2015GRJK002号”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清江古城公司为张某某与财源小贷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5GRJK002号”的《借款合同》(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担保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三、2015年1月9日,被告刘小明与原告财源小贷公司签订编号为“保2015GRJK002-1号”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刘小明为张某某与财源小贷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5GRJK002号”的《借款合同》(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担保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四、2015年1月9日,被告清江古城公司与原告财源小贷公司签订编号为“抵2015GRJK002号”的《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清江古城公司为张某某与财源小贷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5GRJK002号”的《借款合同》(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权属证号“长阳房权证龙舟坪镇第××号”、“长阳房权证龙舟坪镇第0018101号”的房屋,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抵押房屋办理了以财源小贷公司为“房屋他项权利人”、抵押债权数额为100万元、登记类别为“余额抵押”、编号为“长阳县房他证龙舟坪镇字第××号”的抵押登记。
五、清江古城公司已代张某某偿还借款本息明细如下:2015年1月7日9333元(财源小贷公司解释于发放贷款之前收取利息:原计划于2015年1月7日放款,就于2015年1月7日收取了利息,但因资金未到位,直到2015年1月13日实际发放贷款)、2015年3月2日9333元、2015年3月19日7000元、2015年5月19日11666.5元、2015年7月9日9333元、2015年8月28日9333元、2015年10月16日3750元、2015年12月21日12500元、2016年1月28日6250元、2016年3月10日9333元、2016年4月28日9333元、2016年5月25日9333元,共计106497.50元。

本院认为:
一、被告张某某与原告财源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财源小贷公司借给张某某50万元,张某某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财源小贷公司所举证据借款合同、进账单、借款凭证、湖北银行客户对账明细单(银行流水)、转账支票存根,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借款的实际发放。清江古城公司辩称“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实际支付了借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22.4%,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原告诉请逾期还款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应当偿还借款本息数额计算如下:
1、计算原则:发放贷款当日(或之前)所收利息直接抵减本金;借款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22.4%计付,还款数额超出部分,抵减本金;逾期还款按年利率24%计付,还款数额超出部分,抵减本金。
2、清江古城公司已代张某某偿还部分借款本息,按上述原则,计算张某某尚欠借款本息数额如下表: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90667元及截止2016年7月25日的借款利息82239.49元,并偿付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49066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张某某所负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刘小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张某某所负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何家坪村八组的所有权证号为“长阳房权证龙舟坪镇字第××号”和“长阳房权证龙舟坪镇字第××号”的房屋,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张某某所负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之债务数额范围内,享有抵押担保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保全申请费3770元,由被告张某某、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刘小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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