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叶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宜昌市润友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420500000036202,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1号(1、2、3、4)。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廖家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4004G,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号。
法定代表人谢华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昌市润友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廖某某、廖家华、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上述四被告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昌市润友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廖某某、廖家华、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建江 人民陪审员 孔晓宏 人民陪审员 刘先奎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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