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叶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兴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宋俊才。
被告董光桂,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杨红,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昌兴某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光桂、杨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上述五被告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昌兴某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光桂、杨红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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