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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西陵区闽中防水材料经营部与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西陵区闽中防水材料经营部
付斌(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何晓粉(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之一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闽中防水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14、15号。
经营者:严绍光,男,生于1970年1月3日,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代理人:付斌,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晓粉,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泉口路丁香园综合楼B栋4楼。
法定代表人:姜陈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闽中防水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闽中防水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3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且被告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陵区闽中防水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西陵区闽中防水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28元,由原告宜昌市西陵区闽中防水材料经营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陵区闽中防水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西陵区闽中防水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28元,由原告宜昌市西陵区闽中防水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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