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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西陵区夜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万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夜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夜某某街道夜某某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杜彬,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湖北楚贤(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炎方,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万某某(申请人辖区居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昌市西陵区。
代理人:万红燕(系万某某妹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夜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认定万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宜昌市西陵区夜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万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被申请人妹妹万红燕为万某某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系申请人辖区居民,其父亲万龙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已于2018年1月24日因病去世。其母亲杜栓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已于2011年11月1日因病去世。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经宜昌市优抚医院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精神残疾三级,现在优抚医院住院治疗。被申请人即将面临出院后无人照顾的状态。为使万某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法院指定万某某由其妹妹万红燕监护。
被申请人万某某代理人称,万某某很早就患有精神分裂症,现经过司法鉴定确定万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宣告万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愿意担任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万某某系申请人辖区居民,其父亲万龙玉,2018年1月24日因病去世,其母亲杜栓柱,2011年10月31日因病去世,其未婚,尚有一妹妹万红燕。万某某于1997年开始出现精神症状,但一直未治疗。2018年1月,申请人将万某某送至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2018年5月25日,本院委托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万某某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所出具宜市精鉴所[2018]精鉴字第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万某某目前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万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多年,未经过系统正规治疗,目前精神症状明显,不能与人进行有效的交流,对个人的日常事务不能做出完整、准确的意思表达,经鉴定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院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万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万红燕为万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牟立萍

书记员: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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