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西陵区佳和建材经营部
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湖北元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黄敏(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佳和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蔡德斌,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元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建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敏,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佳和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北元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佳和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9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佳和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佳和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4元,由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佳和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佳和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佳和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4元,由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佳和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吴泽新
审判员:曹光荣
审判员:张冬芹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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