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孙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上海瑞宏木业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市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胡强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芬路689弄40号A区285室。
法定代表人胡云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宏木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宜昌市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上海瑞宏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宜昌市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用其银行存款400000元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宜昌市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上海瑞宏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宜昌市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在三峡建行葛洲坝支行42×××48账户上的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宜昌市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上海瑞宏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宜昌市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在三峡建行葛洲坝支行42×××48账户上的银行存款400000元。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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