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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腾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某某与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市腾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蓉,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某,1973年10月9日。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全新。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韩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勤业大厦。
负责人刘鑫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武,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书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市腾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荷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市腾某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刘某某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蔡全新,被告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书华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限,未能达成一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17时20分,被告韩某某驾驶鄂e×××××号小型客车,沿夷陵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夷陵大道夷陵路与胜利二路交叉口5米时,与蔡全新驾驶的车牌号为鄂e×××××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擦,致使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韩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蔡全新无责任。被告韩某某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定损确定,维修鄂e×××××号车辆产生的费用应为10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已经将上述款项赔偿给被告韩某某,后原告因维修此车辆实际用去修理费1030元。
另查明,原告刘某某系鄂e×××××号出租车实际车主,原告宜昌市腾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上述车辆的登记车主,原告刘某某与原告宜昌市腾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一份,载明原告宜昌市腾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将鄂e×××××号出租汽车经营权租赁给原告刘某某使用,原告刘某某每月向原告宜昌市腾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服务费等内容。原告刘某某雇请蔡全新为鄂e×××××号出租车的代班司机。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定损清单、车辆维修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提交的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赔款费用计算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被告韩某某负全部责任,蔡全新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据以赔偿的依据。被告韩某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车辆定损单及维修费发票可以确认原告因维修鄂e×××××号出租车用去维修费1030元,且被告韩某某对此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所诉停运损失,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但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必须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本院酌情支持600元。停运损失不属于因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该损失不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进行赔偿,应由被告韩某某赔偿。原告所诉租金损失,因租金不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均会发生,不属于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其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已经向被告韩某某支付了鄂e×××××号出租车的维修费1030元,故应当由被告韩某某向原告赔偿其维修费1030元,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韩某某应当向原告宜昌腾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及刘某某赔偿车辆维修费1030元及停运损失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宜昌市腾某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030元及停运损失6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宜昌市腾某出租车汽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宜昌市腾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左荷

书记员: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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