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田某生
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2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友学
书记员: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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