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系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疏胜鹏。
委托代理人胡凤兰(系疏胜鹏母亲)。
被告王某某(系疏胜鹏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疏胜鹏、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玮
书记员: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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