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陈旭
王某某
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系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4.50元由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4.50元由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玮
书记员: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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