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陈旭
付某某
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2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旭,该公司经理。
被告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某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其军
书记员: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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