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牟宗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华,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大连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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