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5422208281L。
法定代表人:方焱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妮,该院财务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万某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现由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长安托老中心托管。
原告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与被告万某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因万某林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孙泽华
书记员: 周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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