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磨盘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1013881N。
法定代表人:李良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绍应,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北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77984811E。
法定代表人:黄全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提供了该公司的出让地作为担保,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市国有(2009)第190112003-1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被告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4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142万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市国有(2009)第190112003-1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