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碧某翠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2号。
代表人:李宜华,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兵,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峰,碧某翠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被告:宜昌市宝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宜昌市中南路22号5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宝佳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59136K,住所地宜昌市中南路22号5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宜昌市碧某翠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宜昌市宝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宝佳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证据收集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碧某翠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宜昌市碧某翠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左 荷
书记员:白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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