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真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张勋德特别授权代理
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张明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王海斌一般授权代理
陈万国
原告宜昌市真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真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勋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斌。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陈万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真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陈万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真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真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真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本院决定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真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真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尚俊松
审判员:金素芳
审判员:孟红
书记员:曹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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