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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某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市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桐岭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70BD6M。
法定代表人:向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艳,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卯,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余某苹,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市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斌

书记员: 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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