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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生光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九州方圆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市生光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5201743N。法定代表人马光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富,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道观河风景区旅游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余宝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九州方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宜华大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550653276Y。法定代表人张崇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生光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九州方圆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生光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88元,由原告宜昌市生光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振远

书记员:贾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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