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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猇亭区宜猇劳务队与宜昌虎牙滩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市猇亭区宜猇劳务队,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高湖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5MA4AF1AK5J。
经营者:吕传佩,住宜昌市夷陵区,该劳务队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湖北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君,湖北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虎牙滩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磨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469125。
法定代表人:张小虎,职务不详。

原告宜昌市猇亭区宜猇劳务队(以下简称宜猇劳务队)与被告宜昌虎牙滩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猇劳务队的经营者吕传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虎牙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宜猇劳务队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虎牙滩公司立即支付工程尾款788779.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标准从2017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以来,被告宜猇劳务队与原告虎牙滩公司多次签订《宜昌猇亭古战场风景区维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虎牙滩公司将猇亭古战场风景区内的维修工程发包给宜猇劳务队施工,并对施工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宜猇劳务队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了维修施工,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期间虎牙滩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7年9月4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自2014年3月至2016年10月,虎牙滩公司应付宜猇劳务队工程款2712769.20元,已付1923990元,下欠工程尾款788779.20元,虎牙滩公司为此出具了结算汇总单一份。后宜猇劳务队多次催要,虎牙滩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付。
被告虎牙滩公司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经开庭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如下事实:2014年3月1日,原告宜猇劳务队与被告虎牙滩公司签订《2014年宜昌猇亭古战场风景区维修施工合同》,约定由宜猇劳务队为虎牙滩公司猇亭古战场风景区项目进行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结算价款支付50%工程款,其余50%待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结清,逾期付款按未付款数额的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2014年3月3日,双方签订《2014年宜昌猇亭古战场风景区维修施工合同》[2014]3-1,约定由宜猇劳务队对虎牙滩公司猇亭古战场风景区部分项目维修,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造价的50%,余款待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后结清。此后,双方之间还陆续签订了《2014年宜昌猇亭古战场风景区维修施工合同》[2014]3-2至[2014]3-8,2015年度陆续签订了《2015年宜昌猇亭古战场风景区维修施工合同》[2015]4-1至[2015]4-3,均约定由宜猇劳务队对虎牙滩公司猇亭古战场风景区部分项目维修,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工程款,或者支付工程款,质保金按单项明细计算。2016年度双方继续按照上述模式合作,未签订书面合同。宜猇劳务队分别按照上述各项合同完成施工后,虎牙滩公司分别出具了《完工单》,并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7年9月4日,虎牙滩公司给宜猇劳务队出具了《吕传佩劳务队猇亭古战场施工项目造价》,对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10月期间宜猇劳务队完成的工程量及付款情况进行了清算,宜猇劳务队完成工程价款2712769.20元,虎牙滩公司已付1923990元,下欠788779.20元。虎牙滩公司盖章确认,该公司部分股东袁云、张小虎、李帮静、法定代表人张小虎、副董事长林时铭、项目监理谢艳辉、预算员段玉民及宜猇劳务队经营者吕传佩亦签名确认。后因虎牙滩公司未付余款,遂酿成讼。庭审中,宜猇劳务队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调整为年利率6%。
上述事实,有《2014年宜昌猇亭古战场风景区维修施工合同》、《2014年宜昌猇亭古战场风景区维修施工合同》[2014]3-1至[2014]3-8、《2015年宜昌猇亭古战场风景区维修施工合同》[2015]4-1至[2015]4-3、《完工单》、吕传佩的银行卡流水、《吕传佩劳务队猇亭古战场施工项目造价》,宜猇劳务队营业执照、虎牙滩公司企业基本信息及股东名录,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宜猇劳务队具有建筑劳务服务的营业执照,其与被告虎牙滩公司签订的各份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宜猇劳务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后,虎牙滩公司未依约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清算结果,虎牙滩公司尚欠宜猇劳务队工程款788779.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宜猇劳务队要求虎牙滩公司支付欠款788779.2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中违约金因仅有一份合同约定为日万分之四,其余合同未约定,宜猇劳务队将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逾期利息损失调整为年利率6%,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虎牙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昌虎牙滩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市猇亭区宜猇劳务队工程欠款788779.20元,并按照6%年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4元,由被告宜昌虎牙滩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 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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