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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猇亭区云池街道办事处与向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猇亭区云池街道办事处
许波(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向兵

原告宜昌市猇亭区云池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彭准,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波,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猇亭区云池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向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猇亭区云池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猇亭区云池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猇亭区云池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宜昌市猇亭区云池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猇亭区云池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猇亭区云池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宜昌市猇亭区云池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长:陈勇

书记员:柴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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