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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润龙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新磷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润龙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冯愿妮(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湖北三新磷酸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市润龙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武晴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愿妮,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三新磷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陈长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润龙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三新磷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润龙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润龙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润龙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宜昌市润龙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润龙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润龙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宜昌市润龙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娄晓春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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