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
周军
刘杰(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湖北梦某置业有限公司
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原告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军,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杰,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梦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绪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梦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高京汉
书记员:汪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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