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柯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超,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任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9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原告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丹
书记员: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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