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3924967Q。法定代表人:姜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湖北蒙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新阳小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058146344P。法定代表人:李勇,首席代表。
原告宜昌市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陈某某、湖北蒙华能源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市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以证据尚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昌市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188元,减半收取计1594元,由原告宜昌市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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