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江南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韩家坝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5488541A。法定代表人:屈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谦,系宜昌市江南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宜昌泰丰粮油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共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59214861。法定代表人:陈茶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市江南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泰丰粮油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宜昌市江南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江南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江南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市江南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芹
书记员:白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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