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永圣工程队
申学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市永圣工程队。
负责人袁永权。
委托代理人申学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永圣工程队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永圣工程队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永圣工程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永圣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4元,由原告宜昌市永圣工程队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永圣工程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永圣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4元,由原告宜昌市永圣工程队承担。
审判长:李祖旺
审判员:孙健
审判员:杜昕
书记员:王琼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