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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与汪某、宜昌市金牛押运护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
黎勇
汪某
宜昌市金牛押运护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任顺星
黄建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田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原告: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78084G。
法定代表人:何民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勇(该公司职员),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特别授权)
被告:汪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市金牛押运护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建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顺星(该公司职员),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华(该公司职员),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墨池苑3号楼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4946X7。
负责人:李文灿,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原告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宜昌市金牛押运护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启国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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